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智簡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智簡字第5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7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壹佰伍拾片、價位標示牌壹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 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為散布而持有、公開陳列上開光碟之低度行為,為其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散布行為同時侵害齊威公司及沙鷗國際公司等之著作財產權,屬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一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甫於98年11月、99年1月8日,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為警查獲偵辦,時隔二月竟又重操舊業,販售盜版光碟以牟利,不僅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亦危害我國國際形象,實難認其有悔意,然念其犯罪手段平和,並衡酌被告陳列盜版光碟之時間、數量及犯罪所生損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惟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扣案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150片及價 位標示牌1片,均係被告供犯本案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 第98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文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附表: ┌───┬────────┬───┐ │編 號 │ 影 片 名 稱 │數量 │ ├───┼────────┼───┤ │ 1 │花田少年史 │2部 │ ├───┼────────┼───┤ │ 2 │喜羊羊與灰太狼 │5部 │ ├───┼────────┼───┤ │ 3 │愛探險的朵拉 │37部 │ ├───┼────────┼───┤ │ 4 │蠟筆小新 │2部 │ ├───┼────────┼───┤ │ 5 │小小救生隊 │2部 │ ├───┼────────┼───┤ │ 6 │湯瑪仕小火車 │2部 │ ├───┼────────┼───┤ │ 7 │狄亞哥 │5部 │ ├───┼────────┼───┤ │ 8 │米奇妙妙屋 │4部 │ ├───┼────────┼───┤ │ 9 │企鵝家族 │3部 │ ├───┼────────┼───┤ │ 10 │海綿寶寶 │8部 │ ├───┼────────┼───┤ │ 11 │天線寶寶 │12部 │ ├───┼────────┼───┤ │ 12 │可愛巧虎 │25部 │ ├───┼────────┼───┤ │ 13 │YOYO點點名 │18部 │ ├───┼────────┼───┤ │ 14 │MOMO歡樂谷 │16部 │ ├───┼────────┼───┤ │ 15 │我是大小姐 │6部 │ ├───┼────────┼───┤ │ 16 │水果冰淇淋 │3部 │ ├───┴────────┼───┤ │ 總 計 │150部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