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48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竊盜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6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竊盜罪,各處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如下:己○○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有自行車得手後,將之陸續攜往臺中縣大里市○○路161號「大億企業社 」資源回收場銷贓變賣。嗣於99年2月10日凌晨4時30分,為警在臺中縣大里市○○○街之「健康國宅公園」內查獲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竊盜犯行,其即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竊盜犯罪,均未經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發覺前,主動向警員供出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各次竊盜犯行,並向警方自首而受裁判。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己○○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乙○○、丙○○、戊○○、甲○○、丁○○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證人楊清子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 三、查被告為警查獲如附表編號7、8所示竊盜犯行時,即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竊盜犯行,均未經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發覺前,主動向警員供出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4所示各 次竊盜犯行,並向警方自首而受裁判等情,有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憑,是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竊盜犯行,均合於自首規定,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各減輕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林錦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時間 │ 地點 │ 被害人及竊取之財物 │ 所處罪刑 │ ├──┼─────┼────────┼────────────┼────────────┤ │ 1 │99年1月16 │臺中縣大里市健民│1.丙○○ │己○○犯竊盜罪,處拘役拾│ │ │日下午5時 │路「健康國宅」守│2.紫色淑女型自行車1台(已│日。 │ │ │30分 │衛室旁 │ 領回,價值約新臺幣800 │ │ │ │ │ │ 元) │ │ ├──┼─────┼────────┼────────────┼────────────┤ │ 2 │99年2月6日│臺中縣大里市健康│1.乙○○ │己○○犯竊盜罪,處拘役拾│ │ │下午5時許 │二街「健康國宅」│2.黑色自行車1台(已領回) │日。 │ │ │ │大門口公共電話亭│ │ │ │ │ │旁停車場 │ │ │ ├──┼─────┼────────┼────────────┼────────────┤ │ 3 │99年2月6日│臺中縣大里市健康│1.丁○○ │己○○犯竊盜罪,處拘役拾│ │ │下午5時許 │二街「健康國宅」│2.銀色自行車1台(已領回) │日。 │ │ │ │社區停車場 │ │ │ ├──┼─────┼────────┼────────────┼────────────┤ │ 4 │99年2月6日│臺中縣大里市健康│1.被害人不詳 │己○○犯竊盜罪,處拘役拾│ │ │下午5時許 │二街「健康國宅」│2.綠色自行車1台 │日。 │ │ │ │大門口旁公共電話│ │ │ │ │ │亭旁 │ │ │ ├──┼─────┼────────┼────────────┼────────────┤ │ 5 │99年2月7日│臺中縣大里市健康│1.被害人不詳 │己○○犯竊盜罪,處拘役拾│ │ │下午5時許 │二街「健康國宅」│2.紅色幼童車1台 │日。 │ │ │ │大門口旁停車場內│ │ │ │ │ │花圃 │ │ │ ├──┼─────┼────────┼────────────┼────────────┤ │ 6 │99年2月8日│臺中縣大里市健康│1.丙○○ │己○○犯竊盜罪,處拘役拾│ │ │下午5時30 │二街「健康國宅」│2.銀色淑女型自行車1台(已│日。 │ │ │分 │大門口停車場 │ 領回,價值約新臺幣950 │ │ │ │ │ │ 元) │ │ ├──┼─────┼────────┼────────────┼────────────┤ │ 7 │98年2月9日│臺中縣大里市健康│1.甲○○ │己○○犯竊盜罪,處拘役拾│ │ │下午5時許 │二街「健康國宅」│2.紅色淑女車1台(已領回,│伍日。 │ │ │ │旁公園 │ 價值約新臺幣1000元) │ │ ├──┼─────┼────────┼────────────┼────────────┤ │ 8 │98年2月10 │臺中縣大里市健康│1.戊○○ │己○○犯竊盜罪,處拘役拾│ │ │日凌晨4時 │二街「健康國宅」│2.藍色幼童車1台(已領回,│貳日。 │ │ │30分 │旁公園 │ 價值約新臺幣5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