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簡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即漁發冷凍食品行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簡字第7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