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3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3328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翔旺企業社 代 表 人 林添壽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9年8 月2 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Z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翔旺企業社即林添壽(下稱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292-UC號自用大貨車,由駕駛人王祈佑駕駛,於民國99年4 月4 日13時20分許,行經國道一號南向30公里處,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警員舉發「駕照吊銷仍駕駛大貨車」違規;嗣異議人於舉發通知單所載期限內到案申訴表示不服舉發,經原處分機關函請原舉發單位查覆後,仍認異議人有上開違規行為明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3 項(裁決書漏引)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 項規定,於99年8 月2 日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 萬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 次,原處分並無不法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違規之駕駛人即異議人前員工王祈佑面試時,並未告知其駕照已遭吊銷,又伊因未具交通事業單位資格,於去年向監理所申請時,僅能查詢該員罰款是否繳款,而無法得知駕照是否有效,而王姓前員工於本件違規事件發生後旋即請辭,異議人乃受有損害之被害人,不應受罰,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顯有違誤,爰提起聲明異議等語。三、按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之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4 萬元以上8 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違反第1 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 次;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3 項及第4 項定有明文。 四、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 之立法目的乃鑒於大型車輛肇事所生之交通事故傷亡情形,多遠較單純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發生之事故嚴重,乃要求駕駛人駕駛該類車輛均必須具有合格之駕駛執照,加重違規者之處罰,並對於汽車所有人亦處以相同之罰鍰,以促使汽車所有人能善盡其查證管理之責任。而上開種類車輛之所有人,對於該等車輛,依法既負有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義務。基於此一義務,車輛所有人非僅有於聘僱之初之選任合格駕駛人之責任,更負有建立駕駛人監督機制之管理責任,始能於平日隨時查證、考核所選任之駕駛人之駕駛資格,以確保實際駕駛該類車輛之人符合法定之駕駛資格,防範事故於未然。再按上揭條文第4 項所定之該類汽車所有人之免責事由,係屬其免責之例外規定,汽車所有人茍欲免其責任,即應就此等免責事由之存在負舉證之責,合先敘明。 五、經查: ㈠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292-UC號之自用大貨車,由駕駛人王祈佑駕駛,於上揭時、地為警掣單舉發「駕照註銷仍駕駛大貨車」違規乙節,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足憑。又本件違規駕駛人王祈佑前曾因在6 個月內,駕照違規記點共達6 點以上,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於98年4 月29日,開立豐監稽違字第裁00-000000000號裁決書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3 項違規處罰吊扣駕駛執照1 個月,並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且駕駛執照限於98年5 月29日前繳送,逾期不繳送自98年5 月30日起易處吊扣駕駛執照2 個月,並限於98年6 月13日前繳送,於98年6 月13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98年6 月14日起易處吊銷,並逕行註銷。嗣因駕駛人王祈佑未依上開時間繳送駕照,記點易處吊銷王祈佑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該處分書以雙掛號郵寄至王祈佑臺中縣梧棲鎮○○○街315 巷6 弄6 號3 樓之戶籍地址,且於98年5 月5 日由其同居人卓威志(經註記為表弟)蓋章代為收受在案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裁決書、送達證書、王祈佑汽車駕駛人駕照資料等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王祈佑之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自98年6 月14日起即已遭註銷,詎王祈佑竟於99年4 月4 日使用已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為警查獲,業如前述,是駕駛人王祈佑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之違規事實,堪予認定。 ㈡次按處罰機關裁決職業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駕駛執照時,得應雇主之請求,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違規當時所駕駛汽車之所有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之1 定有明文。且為提供雇主查詢所屬駕駛人之駕照狀態,交通部已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分公司簽訂委託代辦合約,並完成「公路監理加值服務系統」建置,以方便雇主使用。再者,自用車駕駛人之雇主,經取得所僱用之駕駛人同意後,亦可向管轄之監理機關申請自主查詢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此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99年9 月28日中監自字第0990037277號函覆無訛,堪認監理機關受理上開查詢服務之申請,並未侷限於職業車輛之汽車所有人,異議人既僱用他人駕駛上開大貨車,尚難以不知情為由,解免其對於該駕駛人之駕照所應善盡之查證責任。況駕駛人為求順利謀職,因而對於駕照遭吊銷、吊扣等情事有所欺瞞,亦可預見,又倘異議人於徵得駕駛人同意查詢其駕照狀態時,遭駕駛人拒絕,異議人即可合理懷疑該駕駛人之駕照恐另涉違規情事,當得基此理由拒絕僱用之,此乃僱用駕駛人駕駛大型車輛之雇主基本之注意義務。是異議人徒執前詞認其無從得知本件駕駛人王祈佑之駕照狀態,委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本件駕駛人王祈佑駕駛執照經吊銷,仍駕駛異議人所用之自用大貨車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3 項之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裁處異議人罰鍰6 萬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 次,核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聲明異議意旨僅執前詞,任意指摘原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交通法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當 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錫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