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丁○○ 戊○○ 原告兼上二原告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丙○○ 乙○○ 被 告 長昱企業社即張仕旻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受理案號:99年度交易字第1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林學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