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尼弟錯甲○○○○.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嚴雋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黃聖棻律師 被 告 乙○○ 達美樂披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潘思亮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