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29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42歲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175號),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甫於民國96年7月16 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為下列竊盜行為: (一)於98年9月15日13時許,趁無人注意之際,自未上鎖之大 門,侵入臺中縣豐原市某處民宅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姓名年籍不詳之屋主所有,供奉於神像上之金牌1面(重量0.8錢〈8分〉)。得手後逃離 現場,並於同日前往臺中縣后里鄉○里村○○路之「金長利銀樓」,出售與不知情之負責人蔡文森,得款新臺幣(下同)2780元。 (二)另於98年9月28日13時許,趁無人注意之際,自未上鎖的 大門,侵入臺中縣神岡鄉○○路121之2號之「圓周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內(非法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甲○○所有,供奉於神像上之金牌1面 (重量0.5錢〈5分〉)。得手後逃逸,並於同日前往「金長利銀樓」,出售與不知情之負責人蔡文森,得款1730元。 (三)於98年10月2日13時許,趁無人注意之際,自未上鎖之大 門,侵入豐原市○村路130號之丙○○住宅內(非法侵入 他人住宅部分未據告訴),拿走丙○○所有,供奉於神像上之金牌2面(重量計2錢5.5分),而竊取得逞。得手後 逃逸,並於同日前往「金長利銀樓」,出售與不知情之負責人蔡文森,得款8700元。 (四)於98年10月14日13時許,趁無人注意之際,自未上鎖之大門,侵入神岡鄉某處民宅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姓名年籍不詳屋主所有,供奉於神像上之金牌2面(重量1錢5分)。得手後逃逸,並於同日前往 「金長利銀樓」,出售與不知情之負責人蔡文森,得款5420元。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甲○○、丙○○、證人即「金長利銀樓」負責人蔡文森等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縣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買入登記簿」影本各1份。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財富,竟藉竊盜獲利之心態可議,惟念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且所竊財物價值非鉅,並審酌其各次竊盜財物之性質、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犯 罪 手 段 │所犯罪名、所處宣告刑│ ├──┼─────┼──────┼────────────┼──────────┤ │ ⒈ │98年9月15 │臺中縣豐原市│徒手竊取金牌1面 │乙○○竊盜,累犯,處│ │ │日13時許 │某處民宅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2 │98年9月28 │臺中縣神岡鄉│徒手竊取金牌1面 │乙○○竊盜,累犯,處│ │ │日13時許 │光啟路121之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2號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3 │98年10月2 │臺中縣豐原市│徒手竊取金牌2面 │乙○○竊盜,累犯,處│ │ │日13時許 │三村路130號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4 │98年10月14│臺中縣神岡鄉│徒手竊取金牌2面 │乙○○竊盜,累犯,處│ │ │日13時許 │某處民宅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