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52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鴻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鴻海公司」應更正為「鴻誠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鴻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鴻海公司」文字之記載,顯係誤載,是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鴻誠公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邦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何俞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