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265號100年度易字第23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慶煌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律師 盧永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111號、99年度偵字第12268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7914號)、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7914號、99年度偵續字第36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慶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未給付金額欄及給付期限欄所載內容對各被害人履行賠償義務至給付完畢。追加起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楊慶煌係址設臺中縣沙鹿鎮(現改制為臺中市沙鹿區○○○路30之1號國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國璽公司)之負 責人,廖秀芬(其涉嫌偽造文書等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坐落臺中市○○區○○段1004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其2人於民國(下同)92年間,在上開土地上,合 作興建地下一層、地上四層之「薇風市場」(後更名為「中科水堀頭市場」)店舖、零售市場、停車空間等建物,由楊慶煌以國璽公司為起造人向臺中市政府申請於92年4月16日 取得(92)中工建建字第438號建造執照,並於93年7月16日取得臺中市政府工務局(93)中工建使字第652號使用執照 。惟楊慶煌明知前開建物向臺中市政府申請核准建造執照所檢送之設計圖樣上,1樓零售市場繪製固定舖位為20個區域 (合計80個舖位)、面積合計580.78平方公尺,且在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8條第3項載明「本預售屋(即舖位)施工標準悉依臺中市政府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施作」,竟基於意圖為國璽公司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將原屬1樓零售市○ ○○道、周邊6米基地內通路及法定空地、建物天井挑空處 、機車停車位等公共空間,違規增設其他舖位,使原規劃之80個舖位增設為212個,並在銷售廣告海報及房屋預定買賣 契約書附件之「舖位全區配置圖」上,標示與向臺中市政府申請核准建造執照所檢送之設計圖樣不符之1樓零售市場為 212個舖位,而自92年2月初某日起至94年1月30日止,委由 不知情之萬群廣告企劃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稱萬群公司)所僱用銷售人員(即業務承辦人)趙秀娟、魏麗芳、梁家芸、謝恆如、張美雲、陳香玲、張潔欣、黃燕芳、美珠、楊蓮翊、賴惠姮、謝政憲、成麗芬等成年人代為預售,使如附表一所示邵中杰等59人誤認該212個舖位均係符合建築法令之建 物,致陷於錯誤,先後買受如附表一所示編號舖位,並由上開銷售人員以國璽公司名義與之訂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且給付價款完畢(各被害人姓名、購買舖位編號、舖位占用公設情形及舖位訂約日期、第1次繳款日期、最後1次繳款日期、交付日期、舖位價格、業務承辦人等詳如附表一所示)。嗣於98年1月間,「中科水堀頭市場」因遭人檢舉舖位有 占用上開公設情形,經臺中市政府函請中科水堀頭市場管理委員會督促有占用上開公設之各舖位所有權人立即改善,如附表一所示邵中杰等59人始知受騙,並於98年9月間,遭臺 中市政府將違建部分強制拆除。 二、案經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十三所示邵中杰等53人委由劉建成律師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即如附表一編號五十四至五十九所示王仙雲等6人 部分)。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告訴代理人劉建成律師(受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委任)於偵查中之指述及卷內相關文書卷證資料,並未就有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上述告訴代理人之指述及卷內相關文書卷證資料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朗讀,並告以要旨,本院復審酌上述告訴代理人指述之筆錄製成及卷內相關文書卷證資料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情事,依據上述之說明,均應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之被告楊慶煌固坦承其係國璽公司之負責人,於92年間由廖秀芬提供上開土地,合作興建地下一層、地上四層之「薇風市場」(後更名為「中科水堀頭市場」)店舖、零售市場、停車空間等建物,並以國璽公司為起造人向臺中市政府申請於92年4月16日取得(92)中工建建字第438號建造執照,嗣於93年7月16日取得臺中市政府工務局(93)中工建使字 第652號使用執照。且設計圖樣上,1樓零售市場原舖位合計80個,而將原屬1樓零售市○○○道、周邊6米基地內通路及法定空地、建物天井挑空處、機車停車位等公共空間,均增設其他舖位,使原規劃之80個舖位增設為212個,並在銷售 廣告海報及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附件之「舖位全區配置圖」上,標示1樓零售市場為212個舖位,自92年2月初某日起至 94年1月30日止,委由萬群公司所僱用銷售人員(即業務承 辦人)趙秀娟、魏麗芳、梁家芸、謝恆如、張美雲、陳香玲、張潔欣、黃燕芳、美珠、楊蓮翊、賴惠姮、謝政憲、成麗芬等成年人代為預售,經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先後買受如附表一所示編號舖位,並由上開銷售人員以國璽公司名義與之訂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且均給付價款完畢,又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所購買舖位編號、舖位占用公設情形及舖位訂約日期、第1次繳款日期、最後1次繳款日期、交付日期、舖位價格、業務承辦人等詳如附表一所示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依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3條、第4條約定,甲方(即買受人)購買「薇風市場」工地,該建物持分面積合計...平方公尺,乙方(即國璽公司)出售之舖位,其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而國璽公司均依約履行,使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取得建物持分所有權,並於93年10月間完工後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其等使用位置與當初契約所載舖位分管範圍尚無不符;且依該契約書第19 條第5項約定,本合約中有非屬建照核准施工圖範圍內者,係基於本市場整體安全及美化考量,甲方同意乙方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增建建照核准圖外之施作,屬二次工程,甲方於事前已充分知悉,並無異議,於完工點交後之所屬權責由甲方承受等語,可見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於簽約前已詳細審閱合約,明知係出售建物持分,以面積計價,並有非屬建造核准施工圖範圍之二次施工等情後,始親自簽約確認,又經銷售人員告知所買受舖位有占用到市○○○道、周邊6米基地內通路及法定空地、建物天井挑空處、機車 停車位等公共空間之情事,況本件係由上開銷售人員出售建物持分,伊並未與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接洽,應無詐欺之犯意云云。惟查: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劉建成律師(偵查中受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委任,本院時受如附表一除編號三十三、四十四、五十、五十六、五十九外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4人委任)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指述在卷,及證人即告訴人曾惠花、林年豐、王菊英、江素霞於本院100年9月22日審理時具結證述綦詳,並有告訴代理人提出①薇風市場銷售廣告海報、1 樓市場全區平面參考圖影本各2份(見98他1197號偵卷㈠ p6-9)、②如附表一編號五十四、五十六至五十九所示告訴人王仙雲等5人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舖位全區配置圖影 本各1份、如附表一編號五十五所示告訴人郭玉霞之房屋預 定買賣契約書、舖位全區配置圖影本計5份(見98他1197號 偵卷㈠p10-207)、③93年7月16日臺中市政府工務局(93)中工建使字第652號使用執照影本1份(建照執照字號:(92)年中工建建字第438號,建造發照日期:92年4月16日,使用執照領照日期:93年7月16日,竣工日期:93年5月10日,見98他1197號偵卷㈠p307-311)、④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壹層)影本1張(見98他11 97號偵卷㈠p312)、⑤建物一樓舖位照片7張(見98他1197號偵卷㈠p313-316)、⑥建物登 記第二類謄本影本1份(臺中市○○區○○段4003建號,一 層總面積1207.63平方公尺,陽台面積142.13平方公尺,用 途:零售市場,建築完成日期:93年7月16日,登記日期: 93年8月31日,見98他1197號偵卷㈠p317-322)、⑦臺中市 政府98年1月15日府都管字第0980011405號函影本1份(中科水崛頭市場使用疑涉占用車道、走道及機車停車位一案,經查業已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請督促市場各所有權人立即改善,以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見98他1197號偵卷㈠p335-337)、⑧臺中市政府98年2月5日府都管字第0980025581號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影本1張(違建地點:臺中市○○區○○路 362巷1號(原薇風市場)1樓內部天井及四周採光罩雨遮, 見98他1197號偵卷㈠p338)、⑨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建物成果圖影本2張(見98他1197號偵卷㈠p340-341)、⑩使用 執照竣工平面圖(一層)影本1張(見98他1197號偵卷㈡p76)、⑪臺中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98年6月22日 發函,98年6月26日起前往拆除,見98他1197號偵卷㈡p111 )、⑫臺中市政府98年6月16日府經市字第0980146276號函 影本1份(中科水崛頭市場內有攤位占用車道、走道及機車 停車位與違章建築案,已有違反「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請中科水堀頭巿場管理委員會督促市場各所有人於98年7月15日前改善完竣,屆期未改正者,本府將依上開條例 處分,見98他1197號偵卷㈡p121-122)、⑬舖位全區配置圖與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一層)、建物成果圖之對照說明各1份(見98他1197號偵卷㈡136-137)、⑭中科水堀頭市○○○○路、機車位、空地上違章舖位拆除及拆除清理後之照片計16張(98年9月拆除,見98他1197號偵卷㈡p152-154)、 ⑮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10人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舖位全區配置圖影本各1份(見98偵12111號偵卷㈠p5-206)、⑯如附表一編號十一至五十三所示告訴人李玉美等43人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舖位全區配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3號偵查卷㈠p13-255、98他5613號偵查卷㈡p1-12)、⑰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購買舖位及 舖位占用公設情形明細表1份(見本院卷㈠p115-118)、⑱ 銷售廣告之全區平面參考圖及使用執照壹層平面圖之彩色套繪圖1份(見本院卷㈠p121)、⑲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 杰等59人購買舖位編號、訂約日期、第1次繳款日期、最後1次繳款日期、舖位交付日期等明細表1份(見本院卷㈡p201-202)及臺中市政府99年3月5日府都管字第0990057867號函 檢送原薇風市場建物涉違建部分拆除前、執行中照片29張(見98他1197號偵卷㈢p3-15)、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函檢 送薇風市場現場勘驗照片50張(見98他1197號偵卷㈢p17-41)、一層平面設計圖影本1張(見本院卷㈢p59)附卷可憑。㈡證人即告訴人曾惠花、林年豐、王菊英於本院100年9月22日審理時均具結證稱:伊等前往薇風市場欲購買零售市場舖位時,現場由銷售人員向伊等作說明,並拿舖位全區配置圖(即其上有編號舖位計212個)給伊等看,未見其上有繪製 20個區域舖位之平面圖,而銷售人員並未向伊等告知該等舖位有部分占用到市○○○道、周邊6米基地內通路及法定空 地、建物天井挑空處、機車停車位等公共空間之情形,且伊等若知道所購買舖位有部分占用到上開公設情形,伊等也不會去購買等語。且衡之常情,若上開銷售人員知情所出售市場舖位有部分占用到市○○○道、周邊6米基地內通路及法 定空地、建物天井挑空處、機車停車位等公共空間之情形,因占用公設部分係屬違建,將遭拆除,當不願代為銷售;而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若知所購買舖位有部分占用到上開公設情形,亦當不願或以同樣價格購買,應屬無誤,是被告辯以當時銷售人員有告知買受人所欲購買舖位有部分占用到上開公設情形云云,應不足採。㈢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所買受之上開舖位,因均登記為臺中市○○區○○段4003建號(即1個建號),故僅能登記持分面積 ,雖無法登記為單獨所有權,但渠等對所買受分管特定編號舖位範圍仍有各自獨立使用權。且依卷附一層平面設計圖上所載(核與使用執照竣工一層平面圖所載相同,見本院卷㈢p59、98他1197號偵卷㈡p76),零售市場繪製固定舖位為20個區域(合計80個舖位)、面積合計580.78平方公尺,又在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8條第3項載明「本預售屋(即舖位)施工標準悉依臺中市政府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施作」,被告竟將向臺中市政府申請核准建造執照所檢送之設計圖樣上原屬1樓零售市○○○道、周邊6米基地內通路及法定空地、建物天井挑空處、機車停車位等公共空間,違規增設其他舖位,使原規劃之80個舖位增設為212個,並在銷售廣告海 報及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附件之「舖位全區配置圖」上,標示與上開設計圖樣不符之1樓零售市場為212個舖位,委由不知情之上開銷售人員代為預售,使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誤認該212個舖位均係符合建築法令之建物,致陷 於錯誤,先後買受如附表一所示編號舖位,並由上開銷售人員以國璽公司名義與之訂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且給付價款完畢,顯見被告確蓄意向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詐騙,而具有為國璽公司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雖被告就出售舖位事宜未與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接洽,惟其既係國璽公司負責人,而將原規劃之80個舖位增設為212個,並委由不知情之上開銷售人員代為預售,使如附表一 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陷於錯誤,先後買受如附表一所示編號舖位,並由上開銷售人員以國璽公司名義與之訂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自難解免詐欺罪責。又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係與國璽公司訂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則被告應係意圖為第三人即國璽公司不法之所有,是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容有誤會,併此敘明。㈣至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19條第5項係約定「本合約中有 非屬建照核准施工圖範圍內者,係基於本市場整體安全及美化考量,甲方(即買受人)同意乙方(即國璽公司)於取得使用執照後,無償(贈與)增建建照核准圖外之施作(如鐵捲門、大門正面整體造型及全區採光罩等),屬二次工程,甲方於事前已充分知悉,並無異議,於完工點交後之所屬權責由甲方承受。」,自不包括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所買受上開舖位有部分占用公設之情形無誤。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參照)。是:㈠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上開時間經公布刪除,刪除連續犯後須依數罪併罰之規定處罰,經比較後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此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 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㈡被告行為後,業已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並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 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 數額提高為3倍」,是就現行刑法中,有關於罰金刑處罰之 規定,即有就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惟經比較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 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結果,二 者規定適用之結果並無不同,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136號判決參照)。㈢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提高為「以新臺幣一千 元、二千元、三千元折算一日」,並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之條件,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係就原定數額提高為 100倍折算1日即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折算1日)」,故 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折算標準對被告較為有利,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㈣刑法第33條第5款業經修正公布 ,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 (銀元)1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即行 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決 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四、核被告楊慶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萬群公司所僱用銷售人員趙秀娟、魏麗芳、梁家芸、謝恆如、張美雲、陳香玲、張潔欣、黃燕芳、美珠、楊蓮翊、賴惠姮、謝政憲、成麗芬等成年人代為預售,使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陷於錯誤,先後買受如附表一所示編號舖位,並由上開銷售人員以國璽公司名義與之訂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而詐取價款,均係間接正犯,應依正犯之例處罰。被告先後多次向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詐欺取財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公訴意旨認被告與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十三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3人分別簽訂舖位買賣契約,其詐欺取財之犯意各別,施用詐術之行為亦屬不同,應予以分論併罰,尚未有洽,併此敘明。又被告先後多次向如附表一編號五十四至五十九所示告訴人王仙雲等6人詐欺取財之犯行(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雖未經起 訴,惟因與起訴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為建設公司負責人,理應將合法建物出售予買受人,竟為圖國璽公司不法獲利,將含有公設之分管特定舖位出售予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使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受有損害,其所為實值非難,事後已與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達成和解,有①告訴代理人劉建成律師提出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47人及告訴人林玉琪與被告和解之和解書影本各1份(見本院卷㈡p240-287)、②被告之選任辯 護人提出臺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100年民調字第143至148 號調解書影本計6份(告訴人王菊英、洪丁溪、賴玟妤、李 永坤、李敏玉、張惠真與被告和解,見本院卷㈡p128、124 、126、130、134、132)、③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提出⑴交付予告訴人洪丁溪之面額新台幣(下同)31萬2000元(發票日期100年6月16日)、124萬8000元(發票日期100年6月24日 )支票影本各1張及匯款予告訴人洪丁溪之150萬2879元(匯款日100年7月5日)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紙(見本院卷㈢p17)、⑵交付予告訴人李永坤之面額9萬元(發票日期100年6月16日)、36萬元(發票日期100年6月24日)支票影本各1張及匯款予告訴人李永坤之42萬4297元(匯款 日100年7月5日)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紙(見本院卷㈢p18)、⑶交付予告訴人賴玟妤之面額9萬元(發票日期100年6月16日)、36萬元(發票日期100年6月24日)支票影本各1張及匯款予告訴人賴玟妤之42萬6757元(匯款日100年7月5日)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紙(見本 院卷㈢p19)、⑷交付予告訴人王菊英之面額8萬4000元(發票日期100年6月16日)、33萬6000元(發票日期100年6月24日)支票影本各1張及匯款予告訴人王菊英之40萬1005元( 匯款日100年7月5日)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紙(見本院卷㈢p20)、⑸交付予告訴人張惠真之現金10萬元 (100年6月14日)簽收單影本1紙、匯款予告訴人張惠真之 32萬元(匯款日100年6月24日)、40萬2695元(匯款日100 年7月5日)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各1紙(見本 院卷㈢p21)、⑹交付予告訴人李敏玉之面額32萬1600元( 發票日期100年6月16日支票影本1張及匯款予告訴人李敏玉 之128萬6400元(匯款日100年6月24日)、155萬879元(匯 款日100年7月5日)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各1紙(見本院卷㈢p22)、⑺交付予告訴人林玉琪之面額96萬元 (發票日期100年12月8日)支票影本1張及交付予告訴人林 玉琪之2萬元(100年11月23日)支出證明單影本1紙(見本 院卷㈢p2 3)、⑻被告與告訴人林國安99年5月18日協議書 影本1紙、交付予告訴人林國安之面額50萬元(發票日期99 年5月21日)、50萬元(發票日期99年5月31日)支票影本各1張(合計100萬元)(見本院卷㈢p66)、⑼被告與告訴人 劉亦雲99年4月23日協議書影本1紙、匯款予告訴人劉亦雲之64萬元(匯款日99年5月18日)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 條影本1紙(見本院卷㈢p67)、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方林聯芳、賣方告訴人曾秉希)、99年9月28日公證書影本各1份、林聯芳與洪勤惠99年9月29日讓渡書(讓渡編號薇風市 場R40之產權)及洪勤惠99年10月15日切結書(洪勤惠切結 承受前已充分知悉該攤位所有產權相關問題,爾後一切問題與國璽公司無關)影本各1份(見本院卷㈢p68-72)附卷可 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社會所生危害與犯罪後坦承部分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又被告犯 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查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即減為有期徒刑6月,並依同條例 第9條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 算1日。查被告尚無前科,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為圖國璽公司不法獲利,致犯本案,事後已與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達成和解,尚知悔悟,經此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併予宣告緩刑2年(依最高法院95年度 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七、所示「緩刑:犯罪在新法施行前 ,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以啟自新。又本院為督促被告確實履行和解條件,認有依照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如附表二未給付金額欄及給付期限欄所載內容對各被害人履行賠償義務至給付完畢之必要,而併為此附負擔之宣告(被告如有違反所定負擔未履行賠償至給付完畢,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宣告刑,併予 敘明)。至於薇風市場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一式2份,分別 係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邵中杰等59人及國璽公司所有保管,尚非被告個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慶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明知坐落臺中市○○區○○段1004號地號土地實際竣工建物與設計圖不符,竟於93年8月2日,檢附臺中市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及內容虛偽不實,記載為「本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建物面積係由顏志仲依使用執照93中工建使字第652號 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轉繪計算,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建物起造人及繪製人願負法律責任。」之測量成果圖,委由不知情之代理人顏志仲,向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經不知情之該地政事務所承辦之公務人員范月秋形式書面審查後,予以核轉而登記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建物成果圖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對建物成果圖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一所示之買受人。因認被告楊慶煌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等語(追加起訴書誤載被告楊慶煌涉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 登載不實罪嫌,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101年2月3日審理時 當庭更正)。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訊之被告楊慶煌堅決否認有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辯稱:一層建物於93年10月間完工交付各告訴人,當時地上舖位仍是空的,嗣於同年11月間,各告訴人均同意將所買受舖位委由國璽公司經營管理後,始統一規劃興建舖位出租予他人,而支付各告訴人買受舖位總價年息6%之租金,2年後再 交還各告訴人自行經營,並無於領得使用執照後,隨即將原規劃之80個舖位再次施工變更為212個,而有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之情形等語。經查被告於93年7月16日領得臺中市政府 工務局(93)中工建使字第652號使用執照後,隨即委由顏 志仲於93年7月20日檢送國璽公司登記表、使用執照、設計 圖等影本,並在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建物成果圖上記載「本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建物面積係由顏志仲依使用執照93中工建使字第652號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轉繪計算,如有遺 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建物起造人及繪製人願負法律責任。」,向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以核發建物成果圖,經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依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規定為形式審查,核對其轉繪成果圖與設計平面圖相符,而於93年7月30日核發建物成果圖,再委由顏 志仲於93年8月2日檢送國璽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使用執照影本、建物成果圖等,向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於93年8月31日完成登記,此有臺中市 中興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申請書影本1份(見本院卷㈢p46-59)、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99年7月28日中興地所一字第0990009055號函覆本市○○區○○段4003建號第一次登記乙案並檢附93年8月2日收件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建物成果圖、臺中市政府工務局(93)中工建使字第652號使用執照等影本1份(見99偵7914號偵卷p61-8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1份(臺中市○○區○○段4003建號,一層總面積1207.63平方公尺,陽台面積142.13平方公尺,用途:零售市場,建築完成日期:93年7月16日,登記日期:93年8月31日,見98他1197號偵卷㈠p317-322)附卷足稽。可見依上開所述,被告委由顏志仲於93年8月2日向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已由該地政事務所於93年7月30日核 發建物成果圖,此時應無實際竣工建物與設計圖不符,而使該地政事務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建物成果圖公文書上之情形。且被告依一層平面設計圖竣工於93年7月16日領得使用執照迄至臺中市中興地政 事務所於93年7月30日核發建物成果圖,期間僅10餘日,衡 情當無必要急於將原規劃之80個舖位再次施工增設為212個 以變更現狀,若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臨時前往現場抽查,發現與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不符,以致無法核發建物成果圖,勢必就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拖延時日,被告當無此不智之舉。又一層建物於93年10月間完工交付各告訴人,嗣經各告訴人均同意將所買受舖位委由國璽公司經營管理,而由國璽公司支付各告訴人買受舖位總價年息6%之租金,經營2年後,於96年1月間再交還各告訴人自行經營等情,此經證人即告訴人曾惠花、林年豐、王菊英、江素霞於本院100年9月22日審理時具結證述在卷,並有被告提出告訴人賴健二之薇風市場舖位編號S19、S20委託經營合約書影本2 份(見98他1197號偵卷㈡p60-65)、96年1月24日協議書及 薇風市場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紀錄(96年1月13 日)影本1份(見98他1197號偵卷㈡p70-73)附卷可考,足 見被告辯以各告訴人均同意將所買受舖位委由國璽公司經營管理後,始統一規劃興建舖位出租予他人等情,尚與常情無違,應可採信。況公訴人就被告究於何時實際竣工建物如何與設計圖不符,並未能提出具體事證以供審酌,自難僅憑被告將原規劃之80個舖位增設為212個出售,即遽予推定被告 於領得使用執照後至申請核發建物成果圖期間,確有變更一樓舖位現狀,致與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不符,而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事。至於被告將原規劃之80個舖位增設為212 個出售,此乃涉及詐欺之另一問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既無證據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丙、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朱光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附表一:各被害人(即告訴人)姓名、購買舖位編號、舖位占用公設情形及舖位訂約日期、第1次繳款日期、最後1次繳款日期、交付日期、舖位價格、業務承辦人等明細表 ┌───┬───┬──────┬───────┬───────┬────────────┐ │編號 │被害人│購買舖位編號│舖位訂約日期、│舖位第1次繳款 │備註 │ │ │(即告 │(舖位占用公│舖位交付日期 │日期、舖位最後│ │ │ │訴人) │設情形) │ │1次繳款日期 │ │ ├───┼───┼──────┼───────┼───────┼────────────┤ │一 │邵中杰│P28(市場內 │92年7月7日、 │92年7月7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3日 │93年8月3日 │:邵中杰、舖位編號:P28 │ │ │ │R19(市場內 │ │ │、R19、持分面積:8.98平 │ │ │ │走道、建物天│ │ │方公尺、價格:71萬元、業│ │ │ │井挑空處) │ │ │務承辦人:趙秀娟)、付款│ │ │ │ │ │ │明細表、舖位全區配置圖影│ │ │ │ │ │ │本各1份(見98偵12111號偵│ │ │ │ │ │ │查卷㈠p5-19、p20-22) │ ├───┼───┼──────┼───────┼───────┼────────────┤ │二 │簡美芳│P29(市場內 │92年6月26日、 │92年6月26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3日 │93年10月11日 │:簡美芳、舖位編號:P29 │ │ │ │ │ │ │、持分面積:3.99平方公尺│ │ │ │ │ │ │、價格:32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魏麗芳)、付款明細表│ │ │ │ │ │ │、舖位全區配置圖影本各1 │ │ │ │ │ │ │份(見98偵12111號偵查卷 │ │ │ │ │ │ │㈠p26-39、p40-42) │ ├───┼───┼──────┼───────┼───────┼────────────┤ │三 │洪慧美│R20(市場內 │93年7月4日、 │93年7月4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0日 │93年8月12日 │:洪慧美、舖位編號:R20 │ │ │ │R21(市場內 │ │ │、R21、持分面積:7.98平 │ │ │ │走道) │ │ │方公尺、價格:52萬元、業│ │ │ │ │ │ │務承辦人:梁家芸)、付款│ │ │ │ │ │ │明細表、舖位全區配置圖影│ │ │ │ │ │ │本各1份(見98偵12111號偵│ │ │ │ │ │ │查卷㈠p46-59、p60-62) │ ├───┼───┼──────┼───────┼───────┼────────────┤ │四 │紀華鎮│R28(市場內 │93年2月24日、 │93年2月24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0日 │93年10月6日 │:紀華鎮、舖位編號:R28 │ │ │ │ │ │ │、持分面積:3.99平方公尺│ │ │ │ │ │ │、價格:30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謝恆如)、付款明細表│ │ │ │ │ │ │、舖位全區配置圖影本各1 │ │ │ │ │ │ │份(見98偵12111號偵查卷 │ │ │ │ │ │ │㈠p66-79、p80-82) │ ├───┼───┼──────┼───────┼───────┼────────────┤ │五 │王怡貞│R33(市場內 │93年2月23日、 │93年2月23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3日 │93年5月17日 │:王怡貞、舖位編號:R33 │ │ │ │R35(市場內 │ │ │、R35、持分面積:7.98平 │ │ │ │走道) │ │ │方公尺、價格:58萬元、業│ │ │ │ │ │ │務承辦人:張美雲)、付款│ │ │ │ │ │ │明細表、舖位全區配置圖影│ │ │ │ │ │ │本各1份(見98偵12111號偵│ │ │ │ │ │ │查卷㈠p86 -99、p100-102 │ │ │ │ │ │ │) │ ├───┼───┼──────┼───────┼───────┼────────────┤ │六 │許姚素│R41(市場內 │92年3月9日、 │92年3月11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卿 │走道) │93年10月20日 │93年6月30日 │:許姚素卿、舖位編號:R4│ │ │ │R52(市場內 │ │ │1、R52、持分面積:13.72 │ │ │ │走道、建物天│ │ │平方公尺、價格:96萬元、│ │ │ │井挑空處) │ │ │業務承辦人:陳香玲)、付│ │ │ │ │ │ │款明細表、舖位全區配置圖│ │ │ │ │ │ │影本各1份(見98偵12111號│ │ │ │ │ │ │偵查卷㈠p106-119、p120-1│ │ │ │ │ │ │22) │ ├───┼───┼──────┼───────┼───────┼────────────┤ │七 │謝桂美│R43(市場內 │93年2月10日、 │93年2月10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3日 │約93年5月中旬 │:謝桂美、舖位編號:R43 │ │ │ │ │ │ │、持分面積:4.39平方公尺│ │ │ │ │ │ │、價格:30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張美雲)、付款明細表│ │ │ │ │ │ │、舖位全區配置圖影本各1 │ │ │ │ │ │ │份(見98偵12111號偵查卷 │ │ │ │ │ │ │㈠p126-139、p140-142) │ ├───┼───┼──────┼───────┼───────┼────────────┤ │八 │侯碧玲│R68(市場內 │93年12月28日、│93年12月28日、│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建物天│94年1月25日 │94年1月25日 │:侯碧玲、舖位編號:R68 │ │ │ │井挑空處) │ │ │、持分面積:8.73平方公尺│ │ │ │ │ │ │、價格:50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張美雲)、付款明細表│ │ │ │ │ │ │、舖位全區配置圖影本各1 │ │ │ │ │ │ │份(見98偵12111號偵查卷 │ │ │ │ │ │ │㈠p146-159、p160-162) │ ├───┼───┼──────┼───────┼───────┼────────────┤ │九 │曾惠花│R72(市場內 │92年3月15日、 │92年3月15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建物天│93年10月21日 │93年5月15日 │:曾惠花、舖位編號:R72 │ │ │ │井挑空處) │ │ │、持分面積:6.98平方公尺│ │ │ │ │ │ │、價格:46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謝恆如)、付款明細表│ │ │ │ │ │ │、舖位全區配置圖影本各1 │ │ │ │ │ │ │份(見98偵12111號偵查卷 │ │ │ │ │ │ │㈠p166-180、p167-183) │ ├───┼───┼──────┼───────┼───────┼────────────┤ │十 │張潮川│S51(機車停 │93年2月16日、 │93年2月16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車位、法定空│93年10月21日 │93年10月21日 │:張潮川、舖位編號:S51 │ │ │ │地) │ │ │、持分面積:6.98平方公尺│ │ │ │ │ │ │、價格:60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梁家芸)、付款明細表│ │ │ │ │ │ │、舖位全區配置圖影本各1 │ │ │ │ │ │ │份(見98偵12111號偵查卷 │ │ │ │ │ │ │㈠p187-200、p201-203) │ ├───┼───┼──────┼───────┼───────┼────────────┤ │十一 │李玉美│P10(法定空 │92年4月、 │92年4月15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地) │93年10月20日 │93年10月11日 │:李玉美、舖位編號:P10 │ │ │ │ │ │ │、持分面積:5.98平方公尺│ │ │ │ │ │ │、價格:32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張美雲)、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13-18) │ ├───┼───┼──────┼───────┼───────┼────────────┤ │十二 │宮潤雯│S35(市場內 │92年2月上旬、 │約92年2月上旬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1日 │、93年10月21日│:宮潤雯、舖位編號:S35 │ │ │ │S36(市場內 │ │ │、S36、持分面積:10.55平│ │ │ │走道) │ │ │方公尺、價格:68萬元、業│ │ │ │ │ │ │務承辦人:陳香玲、舖位全│ │ │ │ │ │ │區配置圖影本各1份(見98 │ │ │ │ │ │ │他5613號偵查卷㈠p19-24)│ ├───┼───┼──────┼───────┼───────┼────────────┤ │十三 │何劉香│S1(市場內走│92年4月中旬、 │約92年4月中旬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玉 │道、建物天井│93年10月20日 │、93年9月23日 │:何劉香玉、舖位編號:S1│ │ │ │挑空處) │ │ │、持分面積:8.23平方公尺│ │ │ │ │ │ │、價格:60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趙秀娟)、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25-30) │ ├───┼───┼──────┼───────┼───────┼────────────┤ │十四 │林顯叁│P40(市場內 │92年3月25日、 │92年3月25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建物天│93年10月20日 │93年6月12日 │:林顯叁、舖位編號:P40 │ │ │ │井挑空處) │ │ │、持分面積:4.78平方公尺│ │ │ │ │ │ │、價格:48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陳香玲)、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31-36) │ ├───┼───┼──────┼───────┼───────┼────────────┤ │十五 │張文達│R16(法定空 │93年6月10日、 │93年6月10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地) │93年10月22日 │93年7月26日 │:張文達、舖位編號:R16 │ │ │ │ │ │ │、持分面積:5.98平方公尺│ │ │ │ │ │ │、價格:34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張美雲)、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37-42) │ ├───┼───┼──────┼───────┼───────┼────────────┤ │十六 │黃玉枝│R6(六米基地│92年3月上旬、 │約92年3月上旬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內通路、法定│93年10月20日 │、93年10月20日│:黃玉枝、舖位編號:R6、│ │ │ │空地) │ │ │持分面積:11.74平方公尺 │ │ │ │ │ │ │、價格:50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張潔欣)、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43-47) │ ├───┼───┼──────┼───────┼───────┼────────────┤ │十七 │陳永傳│R51(市場內 │92年5月15日、 │92年5月15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3日 │93年8月13日 │:陳永傳、舖位編號:R51 │ │ │ │ │ │ │、持分面積:5.49平方公尺│ │ │ │ │ │ │、價格:40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黃燕芳)、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48-53) │ ├───┼───┼──────┼───────┼───────┼────────────┤ │十八 │江雅微│R32(市場內 │93年2月21日、 │93年2月21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3日 │約93年5月中旬 │:江雅微、舖位編號:R32 │ │ │ │ │ │ │、持分面積:3.99平方公尺│ │ │ │ │ │ │、價格:31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梁家芸)、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54-59) │ ├───┼───┼──────┼───────┼───────┼────────────┤ │十九 │張永昌│P13(市場內 │92年3月、 │92年3月17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建物天│93年10月20日 │93年10月20日 │:張永昌、舖位編號:P13 │ │ │ │井挑空處) │ │ │、P16、持分面積:11.96平│ │ │ │P16(市場內 │ │ │方公尺、價格:69萬元、業│ │ │ │走道、建物天│ │ │務承辦人:美珠)、舖位全│ │ │ │井挑空處) │ │ │區配置圖影本各1份(見98 │ │ │ │ │ │ │他5613號偵查卷㈠p60-65)│ ├───┼───┼──────┼───────┼───────┼────────────┤ │二十 │李淑敏│Q45(市場內 │92年5月1日、 │92年5月1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3日 │93年10月11日 │:李淑敏、舖位編號:Q45 │ │ │ │ │ │ │、持分面積:5.86平方公尺│ │ │ │ │ │ │、價格:33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楊蓮翊)、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66-70) │ ├───┼───┼──────┼───────┼───────┼────────────┤ │二十一│洪丁溪│Q5(市場內走│93年4月1日、 │93年4月1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道、建物天井│93年10月22日 │93年4月1日 │:洪丁溪、舖位編號:Q5、│ │ │ │挑空處) │ │ │Q6、持分面積:13.16平方 │ │ │ │Q6(市場內走│ │ │公尺、價格:104萬元、業 │ │ │ │道、建物天井│ │ │務承辦人:張美雲)、舖位│ │ │ │挑空處) │ │ │全區配置圖影本各1份(見9│ │ │ │ │ │ │8他5613號偵查卷㈠p71-75 │ │ │ │ │ │ │) │ ├───┼───┼──────┼───────┼───────┼────────────┤ │二十二│陳奕誠│S41(六米基 │92年3月28日、 │92年3月28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地內通路) │93年10月21日 │93年6月14日 │:陳奕誠、舖位編號:S41 │ │ │ │S42(六米基 │ │ │、S42、持分面積:16.83平│ │ │ │地內通路) │ │ │方公尺、價格:70萬元、業│ │ │ │ │ │ │務承辦人:賴惠姮、謝政憲│ │ │ │ │ │ │)、舖位全區配置圖影本各│ │ │ │ │ │ │1份(見98他5613號偵查卷 │ │ │ │ │ │ │㈠p76-81) │ ├───┼───┼──────┼───────┼───────┼────────────┤ │二十三│李敏玉│R55(市場內 │93年4月1日、 │93年4月1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建物天│93年10月22日 │93年4月1日 │:李敏玉、舖位編號:R55 │ │ │ │井挑空處) │ │ │、R56、持分面積:13.16平│ │ │ │R56(市場內 │ │ │方公尺、價格:107萬元、 │ │ │ │走道、建物天│ │ │業務承辦人:張美雲)、舖│ │ │ │井挑空處) │ │ │位全區配置圖影本各1份( │ │ │ │ │ │ │見98他5613號偵查卷㈠p82-│ │ │ │ │ │ │86) │ ├───┼───┼──────┼───────┼───────┼────────────┤ │二十四│李瑀沛│Q40(市場內 │93年5月21日、 │93年5月21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原名│走道) │93年10月20日 │93年10月20日 │:李瑀沛(原名李坤成)、│ │ │李坤成│ │ │ │舖位編號:Q40、持分面積 │ │ │) │ │ │ │:4.69平方公尺、價格:30│ │ │ │ │ │ │萬元、業務承辦人:張美雲│ │ │ │ │ │ │)、舖位全區配置圖影本各│ │ │ │ │ │ │1份(見98他5613號偵查卷 │ │ │ │ │ │ │㈠p87-92) │ ├───┼───┼──────┼───────┼───────┼────────────┤ │二十五│黃萬成│Q23(市場內 │93年4月6日、 │93年4月6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2日 │93年10月22日 │:黃萬成、舖位編號:Q23 │ │ │ │ │ │ │、持分面積:3.33平方公尺│ │ │ │ │ │ │、價格:34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梁家芸)、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93-98) │ ├───┼───┼──────┼───────┼───────┼────────────┤ │二十六│黃成銓│S28(市場內 │93年2月5日、 │93年2月5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2日 │93年9月22日 │:黃成銓、舖位編號:S28 │ │ │ │ │ │ │、持分面積:3.99平方公尺│ │ │ │ │ │ │、價格:31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梁家芸)、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99-104) │ ├───┼───┼──────┼───────┼───────┼────────────┤ │二十七│邵宗曉│P9(法定空地│92年6月5日、 │92年6月5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 │93年10月25日 │93年10月25日 │:邵宗曉、舖位編號:P9 │ │ │ │ │ │ │、持分面積:8.68平方公尺│ │ │ │ │ │ │、價格:45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張美雲)、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105-110) │ ├───┼───┼──────┼───────┼───────┼────────────┤ │二十八│陳淑蘭│R60(市場內 │92年6月20日、 │92年6月20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建物天│93年10月6日 │93年10月6日 │:陳淑蘭、舖位編號:R60 │ │ │ │井挑空處) │ │ │、持分面積:6.58平方公尺│ │ │ │ │ │ │、價格:45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張美雲)、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111-116) │ │ │ │ │ │ │ │ ├───┼───┼──────┼───────┼───────┼────────────┤ │二十九│張永昇│P25(市場內 │92年5月15日、 │92年5月15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0日 │93年10月6日 │:張永昇、舖位編號:P25 │ │ │ │ │ │ │、持分面積:5.98平方公尺│ │ │ │ │ │ │、價格:38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魏麗芳)、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117-122) │ ├───┼───┼──────┼───────┼───────┼────────────┤ │三十 │吉好康│P41(市場內 │92年4月5日、 │92年4月5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生物科│走道、建物天│93年10月21日 │93年6月15日 │:林惠玲、舖位編號:P41 │ │ │技股份│井挑空處) │ │ │、P42、R39、持分面積:13│ │ │有限公│P42(市場內 │ │ │.57平方公尺、價格:115萬│ │ │司(代│走道、建物天│ │ │元、業務承辦人:楊蓮翊)│ │ │表人:│井挑空處) │ │ │、舖位全區配置圖影本各1 │ │ │林惠玲│R39(市場內 │ │ │份(見98他5613號偵查卷㈠│ │ │) │走道) │ │ │p123-128) │ ├───┼───┼──────┼───────┼───────┼────────────┤ │三十一│張永宗│P2(六米基地│92年3月24日、 │92年3月24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內通路、法定│93年10月20日 │93年10月20日 │:張永宗、舖位編號:P2、│ │ │ │空地、市場內│ │ │持分面積:14.96平方公尺 │ │ │ │走道、建物天│ │ │、價格:78萬元、業務承辦│ │ │ │井挑空處) │ │ │人:魏麗芳)、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129-133) │ ├───┼───┼──────┼───────┼───────┼────────────┤ │三十二│趙彩勤│S25(市場內 │92年2月18日、 │92年2月18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2日 │93年10月22日 │:趙彩勤、舖位編號:S25 │ │ │ │ │ │ │、持分面積:3.69平方公尺│ │ │ │ │ │ │、價格:50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賴惠姮)、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134-139) │ ├───┼───┼──────┼───────┼───────┼────────────┤ │三十三│林國安│R17(法定空 │93年11月17日、│93年11月17日、│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地) │93年11月17日 │93年11月17日 │:林國安、舖位編號:R17 │ │ │ │ │ │ │、持分面積:5.98平方公尺│ │ │ │ │ │ │、價格:30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張美雲)、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140-144) │ ├───┼───┼──────┼───────┼───────┼────────────┤ │三十四│洪龍梓│S37(市場內 │93年3月3日、 │93年3月3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0日 │93年10月20日 │:洪龍梓、舖位編號:S37 │ │ │ │S38(市場內 │ │ │、S38、持分面積:9.38平 │ │ │ │走道) │ │ │方公尺、價格:58萬元、業│ │ │ │ │ │ │務承辦人:梁家芸)、舖位│ │ │ │ │ │ │全區配置圖影本各1份(見 │ │ │ │ │ │ │98他5613號偵查卷㈠p145-1│ │ │ │ │ │ │50) │ ├───┼───┼──────┼───────┼───────┼────────────┤ │三十五│李永坤│Q28(市場內 │92年5月15日、 │92年5月15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4日 │93年3月19日 │:李永坤、舖位編號:Q28 │ │ │ │ │ │ │、持分面積:4.99平方公尺│ │ │ │ │ │ │、價格:30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趙秀娟)、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151-156) │ ├───┼───┼──────┼───────┼───────┼────────────┤ │三十六│賴素寬│Q19(市場內 │92年10月22日、│92年10月22日、│①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 │ │ │走道) │93年10月22日 │92年10月22日 │方:賴素寬、舖位編號:Q1│ │ │ │ │ │ │9、持分面積:4.99平方公 │ │ │ ├──────┼───────┼───────┤尺、價格:30萬元、業務承│ │ │ │R78(法定空 │93年2月、 │93年2月23日、 │辦人:賴惠姮)、舖位全區│ │ │ │地) │93年10月22日 │93年2月23日 │配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 │ │ │ │ │ │ │5613號偵查卷㈠p157-162)│ │ │ │ │ │ │②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 │ │ │ │ │ │方:賴素寬、舖位編號:R7│ │ │ │ │ │ │8、持分面積:6.98平方公 │ │ │ │ │ │ │尺、價格:59萬元、業務承│ │ │ │ │ │ │辦人:謝恆如)、舖位全區│ │ │ │ │ │ │配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 │ │ │ │ │ │ │5613號偵查卷㈠p163-168)│ ├───┼───┼──────┼───────┼───────┼────────────┤ │三十七│賴玟妤│R49(市場內 │92年4月24日、 │92年4月24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原名│走道) │93年10月21日 │93年10月11日 │:賴玫妤(原名賴惠雪)、│ │ │賴惠雪│ │ │ │舖位編號:R49、持分面積 │ │ │) │ │ │ │:4.39平方公尺、價格:30│ │ │ │ │ │ │萬元、業務承辦人:趙秀娟│ │ │ │ │ │ │)、舖位全區配置圖影本各│ │ │ │ │ │ │1份(見98他5613號偵查卷 │ │ │ │ │ │ │㈠p169-173) │ ├───┼───┼──────┼───────┼───────┼────────────┤ │三十八│金湘媛│Q38(市場內 │93年2月16日、 │93年2月16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1日 │93年5月17日 │:金湘媛、舖位編號:Q38 │ │ │ │ │ │ │、持分面積:5.98平方公尺│ │ │ │ │ │ │、價格:36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謝恆如)、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174-179) │ ├───┼───┼──────┼───────┼───────┼────────────┤ │三十九│蔡足 │Q2(市場內走│92年11月11日、│92年11月11日、│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道) │93年10月22日 │92年11月12日 │:蔡足、舖位編號:Q2、持│ │ │ │ │ │ │分面積:8.68平方公尺、價│ │ │ │ │ │ │格:50萬元、業務承辦人:│ │ │ │ │ │ │賴惠姮)、舖位全區配置圖│ │ │ │ │ │ │影本各1份(見98他5613號 │ │ │ │ │ │ │偵查卷㈠p180-185) │ ├───┼───┼──────┼───────┼───────┼────────────┤ │四十 │林政男│R65(六米基 │92年5月29日、 │92年5月29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地內通路、法│93年10月22日 │93年10月8日 │:林政男、舖位編號:R65 │ │ │ │定空地) │ │ │、R67、持分面積:19.55平│ │ │ │R67(六米基 │ │ │方公尺、價格:128萬元、 │ │ │ │地內通路、機│ │ │業務承辦人:陳香玲)、舖│ │ │ │車停車位、法│ │ │位全區配置圖影本各1份( │ │ │ │定空地) │ │ │見98他5613號偵查卷㈠p186│ │ │ │ │ │ │-191) │ ├───┼───┼──────┼───────┼───────┼────────────┤ │四十一│廖家邦│S7(市場內走│93年4月2日、 │93年4月2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道、建物天井│93年10月21日 │93年10月21日 │:廖家邦、舖位編號:S7、│ │ │ │挑空處) │ │ │持分面積:8.07平方公尺、│ │ │ │ │ │ │價格:64萬元、業務承辦人│ │ │ │ │ │ │:張美雲)、舖位全區配置│ │ │ │ │ │ │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3 │ │ │ │ │ │ │號偵查卷㈠p192-197) │ ├───┼───┼──────┼───────┼───────┼────────────┤ │四十二│林翠宜│Q9(市場內走│93年2月10日、 │93年2月10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道) │93年10月22日 │93年2月10日 │:林翠宜、舖位編號:Q9、│ │ │ │ │ │ │持分面積:7.48平方公尺、│ │ │ │ │ │ │價格:34萬元、業務承辦人│ │ │ │ │ │ │:謝恆如)、舖位全區配置│ │ │ │ │ │ │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3 │ │ │ │ │ │ │號偵查卷㈠p198-203) │ ├───┼───┼──────┼───────┼───────┼────────────┤ │四十三│林年豐│P43(市場內 │92年3月12日、 │92年3月12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建物天│93年10月20日 │93年10月20日 │:林年豐、舖位編號:P43 │ │ │ │井挑空處) │ │ │、持分面積:4.79平方公尺│ │ │ │ │ │ │、價格:45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成麗芬)、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204-209) │ ├───┼───┼──────┼───────┼───────┼────────────┤ │四十四│劉亦雲│R48(市場內 │92年12月7日、 │93年4月14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0日 │93年10月20日 │:劉亦雲、舖位編號:R48 │ │ │ │ │ │ │、持分面積:4.39平方公尺│ │ │ │ │ │ │、價格:32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謝恆如)、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210-215) │ ├───┼───┼──────┼───────┼───────┼────────────┤ │四十五│曹賢琴│P26(市場內 │92年4月3日、 │92年4月3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3日 │93年10月23日 │:曹賢琴、舖位編號:P26 │ │ │ │ │ │ │、持分面積:4.99平方公尺│ │ │ │ │ │ │、價格:35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張潔欣)、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216-221) │ ├───┼───┼──────┼───────┼───────┼────────────┤ │四十六│張惠真│R27(市場內 │92年6月30日、 │92年6月30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3日 │93年9月23日 │:張惠真、舖位編號:R27 │ │ │ │ │ │ │、持分面積:3.99平方公尺│ │ │ │ │ │ │、價格:28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張美雲)、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222-227) │ ├───┼───┼──────┼───────┼───────┼────────────┤ │四十七│葉芬芬│R8(六米基地│93年5月3日、 │93年5月3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內通路、法定│93年10月22日 │93年5月3日 │:葉芬芬、舖位編號:R8、│ │ │ │空地) │ │ │持分面積:9.97平方公尺、│ │ │ │ │ │ │價格:46萬元、業務承辦人│ │ │ │ │ │ │:梁家芸)、舖位全區配置│ │ │ │ │ │ │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3 │ │ │ │ │ │ │號偵查卷㈠p228-233) │ ├───┼───┼──────┼───────┼───────┼────────────┤ │四十八│林正杰│R11(法定空 │93年2月14日、 │93年2月14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地) │93年10月20日 │93年10月20日 │:林正杰、舖位編號:R11 │ │ │ │ │ │ │、持分面積:5.98平方公尺│ │ │ │ │ │ │、價格:32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張美雲)、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234-238) │ ├───┼───┼──────┼───────┼───────┼────────────┤ │四十九│陳美妙│P22(市場內 │約92年3月、 │92年3月25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建物天│93年10月20日 │93年10月20日 │:陳美妙、舖位編號:P22 │ │ │ │井挑空處) │ │ │、持分面積:4.99平方公尺│ │ │ │ │ │ │、價格:30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黃燕芳)、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㈠p239-244) │ ├───┼───┼──────┼───────┼───────┼────────────┤ │五十 │王菊英│R26(市場內 │92年3月17日、 │93年1月15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3日 │93年4月15日 │:王菊英、舖位編號:R26 │ │ │ │ │ │ │、持分面積:3.99平方公尺│ │ │ │ │ │ │、價格:28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美珠)、舖位全區配置│ │ │ │ │ │ │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3 │ │ │ │ │ │ │號偵查卷㈠p245-250) │ ├───┼───┼──────┼───────┼───────┼────────────┤ │五十一│江素霞│R31(市場內 │92年3月11日、 │92年3月12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3日 │93年10月23日 │:江素霞、舖位編號:R31 │ │ │ │S17(市場內 │ │ │、S17、持分面積:8.98平 │ │ │ │走道) │ │ │方公尺、價格:68萬元、業│ │ │ │ │ │ │務承辦人:美珠)、舖位全│ │ │ │ │ │ │區配置圖影本各1份(見98 │ │ │ │ │ │ │他5613號偵查卷㈠p251-255│ │ │ │ │ │ │) │ ├───┼───┼──────┼───────┼───────┼────────────┤ │五十二│羅桂子│Q11(市場內 │93年3月19日、 │93年3月19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0日 │93年10月20日 │:羅桂子、舖位編號:Q11 │ │ │ │ │ │ │、持分面積:4.39平方公尺│ │ │ │ │ │ │、價格:29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張美雲)、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㈡p1-6) │ ├───┼───┼──────┼───────┼───────┼────────────┤ │五十三│林素慈│P12(六米基 │92年4月12日、 │92年4月12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地內通路、法│93年10月21日 │93年7月29日 │:林素慈、舖位編號:P12 │ │ │ │定空地) │ │ │、持分面積:7.28平方公尺│ │ │ │ │ │ │、價格:40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魏麗芳)、舖位全區配│ │ │ │ │ │ │置圖影本各1份(見98他561│ │ │ │ │ │ │3號偵查卷㈡p7-12) │ ├───┼───┼──────┼───────┼───────┼────────────┤ │五十四│王仙雲│Q13(市場內 │92年5月15日、 │92年7月30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2日 │92年8月12日 │:王仙雲、舖位編號:Q13 │ │ │ │ │ │ │、持分面積:5.49平方公尺│ │ │ │ │ │ │、價格:35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陳香玲)、付款明細表│ │ │ │ │ │ │、舖位全區配置圖影本各1 │ │ │ │ │ │ │份(見98他1197偵查卷p10-│ │ │ │ │ │ │25) │ ├───┼───┼──────┼───────┼───────┼────────────┤ │五十五│郭玉霞│Q53(市場內 │93年4月11日、 │93年4月11日、 │①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 │ │ │走道、法定空│93年11月26日 │93年4月11日 │方:郭玉霞、舖位編號:Q5│ │ │ │地、六米基地│ │ │3、持分面積:9.35平方公 │ │ │ │內通路) │ │ │尺、價格:48萬元、業務承│ │ │ ├──────┼───────┼───────┤辦人:張美雲)、付款明細│ │ │ │R7(法定空地│94年1月30日、 │94年2月15日、 │表、舖位全區配置圖影本各│ │ │ │、六米基地內│94年3月19日 │94年2月15日 │1份(見98他1197號偵查卷 │ │ │ │通路) │ │ │㈠p29-45) │ │ │ │R25(市場內 │ │ │②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 │ │ │走道) │ │ │方:郭玉霞、舖位編號:R7│ │ │ ├──────┼───────┼───────┤、R25、持分面積:13.96平│ │ │ │R15(法定空 │93年10月1日、 │93年10月1日、 │方公尺、價格:68萬元、業│ │ │ │地) │93年11月26日 │93年10月1日 │務承辦人:張美雲)、付款│ │ │ │ │ │ │明細表、舖位全區配置圖影│ │ │ ├──────┼───────┼───────┤本各1份(見98他1197號偵 │ │ │ │R57(市場內 │93年4月11日、 │93年4月11日、 │查卷㈠p49-65) │ │ │ │走道、建物天│93年11月26日 │93年4月11日 │③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 │ │ │井挑空處) │ │ │方:郭玉霞、舖位編號:R1│ │ │ ├──────┼───────┼───────┤5、持分面積:7.03平方公 │ │ │ │S29(市場內 │93年4月12日、 │93年4月12日、 │尺、價格:27萬元、業務承│ │ │ │走道) │93年11月26日 │93年4月12日 │辦人:張美雲)、付款明細│ │ │ │ │ │ │表、舖位全區配置圖影本各│ │ │ │ │ │ │1份(見98他1197號偵查卷 │ │ │ │ │ │ │㈠p69-85) │ │ │ │ │ │ │④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 │ │ │ │ │ │方:郭玉霞、舖位編號:R5│ │ │ │ │ │ │7、持分面積:6.58平方公 │ │ │ │ │ │ │尺、價格:48萬元、業務承│ │ │ │ │ │ │辦人:張美雲)、付款明細│ │ │ │ │ │ │表、舖位全區配置圖影本各│ │ │ │ │ │ │1份(見98他1197號偵查卷 │ │ │ │ │ │ │㈠p89-105) │ │ │ │ │ │ │⑤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 │ │ │ │ │ │方:郭玉霞、舖位編號:S2│ │ │ │ │ │ │9、持分面積:3.99平方公 │ │ │ │ │ │ │尺、價格:24萬元、業務承│ │ │ │ │ │ │辦人:張美雲)、付款明細│ │ │ │ │ │ │表、舖位全區配置圖影本各│ │ │ │ │ │ │1份(見98他1197號偵查卷 │ │ │ │ │ │ │㈠p109-125) │ ├───┼───┼──────┼───────┼───────┼────────────┤ │五十六│曾秉希│R40(市場內 │約92年間、 │約92年間、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0日 │93年5月31日 │:曾秉希、舖位編號:R40 │ │ │ │ │ │ │、持分面積:4.99平方公尺│ │ │ │ │ │ │、價格:37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謝政憲)、付款明細表│ │ │ │ │ │ │、舖位全區配置圖影本各1 │ │ │ │ │ │ │份(見98他1197號偵查卷㈠│ │ │ │ │ │ │p129-145) │ ├───┼───┼──────┼───────┼───────┼────────────┤ │五十七│林柑杏│R53(市場內 │93年4月、 │約93年4月、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建物天│93年10月23日 │93年10月23日 │:林柑杏、舖位編號:R53 │ │ │ │井挑空處) │ │ │、持分面積:6.58平方公尺│ │ │ │ │ │ │、價格:51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張美雲)、付款明細表│ │ │ │ │ │ │、舖位全區配置圖影本各1 │ │ │ │ │ │ │份(見98他1197號偵查卷㈠│ │ │ │ │ │ │p149-165) │ ├───┼───┼──────┼───────┼───────┼────────────┤ │五十八│賴健二│S19(市場內 │93年2月18日、 │93年2月18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1日 │93年6月21日 │:賴健二、舖位編號:S19 │ │ │ │S20(市場內 │ │ │、S20、持分面積:7.98平 │ │ │ │走道) │ │ │方公尺、價格:60萬元、業│ │ │ │ │ │ │務承辦人:梁家芸)、付款│ │ │ │ │ │ │明細表、舖位全區配置圖影│ │ │ │ │ │ │本各1份(見98他1197號偵 │ │ │ │ │ │ │查卷㈠p169-184) │ ├───┼───┼──────┼───────┼───────┼────────────┤ │五十九│林玉琪│S33(市場內 │約92年間、 │約92年間、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方│ │ │ │走道) │93年10月21日 │約93年10月21日│:林玉琪、舖位編號:S33 │ │ │ │ │ │ │、持分面積:3.69平方公尺│ │ │ │ │ │ │、價格:30萬元、業務承辦│ │ │ │ │ │ │人:賴惠姮)、付款明細表│ │ │ │ │ │ │、舖位全區配置圖影本各1 │ │ │ │ │ │ │份(見98他1197號偵查卷㈠│ │ │ │ │ │ │p188-204) │ └───┴───┴──────┴───────┴───────┴────────────┘ 附表二:被告與各被害人和解情形明細表 ┌───┬───┬────┬──────┬──────┬──────┬──────┐ │編號 │被害人│舖位編號│和解總金額 │已給付金額 │未給付金額 │給付期限 │ │ │(即告│ │(含買回價 │(新台幣) │(新台幣) │ │ │ │訴人)│ │金,新台幣)│ │ │ │ ├───┼───┼────┼──────┼──────┼──────┼──────┤ │一 │邵中杰│P28、R19│2,190,000元 │876,000元 │1,314,000元 │101年5月4日 │ ├───┼───┼────┼──────┼──────┼──────┼──────┤ │二 │簡美芳│P29 │1,120,000元 │544,000元 │576,000元 │101年5月4日 │ ├───┼───┼────┼──────┼──────┼──────┼──────┤ │三 │洪慧美│R20、R21│1,560,000元 │624,000元 │936,000元 │101年5月4日 │ ├───┼───┼────┼──────┼──────┼──────┼──────┤ │四 │紀華鎮│R28 │900,000元 │360,000元 │540,000元 │101年5月6日 │ ├───┼───┼────┼──────┼──────┼──────┼──────┤ │五 │王怡貞│R33、R35│2,030,000元 │986,000元 │1,044,000元 │101年5月4日 │ ├───┼───┼────┼──────┼──────┼──────┼──────┤ │六 │許姚素│R41、R52│2,676,000元 │1,070,400元 │1,605,600元 │101年5月4日 │ │ │卿 │ │ │ │ │ │ ├───┼───┼────┼──────┼──────┼──────┼──────┤ │七 │謝桂美│R43 │870,000元 │348,000元 │522,000元 │101年5月6日 │ ├───┼───┼────┼──────┼──────┼──────┼──────┤ │八 │侯碧玲│R68 │1,500,000元 │600,000元 │900,000元 │101年5月4日 │ ├───┼───┼────┼──────┼──────┼──────┼──────┤ │九 │曾惠花│R72 │1,610,000元 │782,000元 │828,000元 │101年5月4日 │ ├───┼───┼────┼──────┼──────┼──────┼──────┤ │十 │張潮川│S51 │2,100,000元 │1,020,000元 │1,080,000 │101年5月4日 │ ├───┼───┼────┼──────┼──────┼──────┼──────┤ │十一 │李玉美│P10 │1,120,000元 │544,000元 │576,000元 │101年5月4日 │ ├───┼───┼────┼──────┼──────┼──────┼──────┤ │十二 │宮潤雯│S35、S36│2,380,000元 │1,156,000元 │1,224,000元 │101年5月4日 │ ├───┼───┼────┼──────┼──────┼──────┼──────┤ │十三 │何劉香│S1 │1,800,000元 │720,000元 │1,080,000元 │101年5月4日 │ │ │玉 │ │ │ │ │ │ ├───┼───┼────┼──────┼──────┼──────┼──────┤ │十四 │林顯叁│P40 │1,440,000元 │576,000元 │864,000元 │101年5月4日 │ ├───┼───┼────┼──────┼──────┼──────┼──────┤ │十五 │張文達│R16 │1,176,000元 │571,200元 │604,800元 │101年5月6日 │ ├───┼───┼────┼──────┼──────┼──────┼──────┤ │十六 │黃玉枝│R6 │1,500,000元 │600,000元 │900,000元 │101年5月4日 │ ├───┼───┼────┼──────┼──────┼──────┼──────┤ │十七 │陳永傳│R51 │1,200,000元 │480,000元 │720,000元 │101年5月4日 │ ├───┼───┼────┼──────┼──────┼──────┼──────┤ │十八 │江雅微│R32 │930,000元 │372,000元 │558,000元 │101年5月4日 │ ├───┼───┼────┼──────┼──────┼──────┼──────┤ │十九 │張永昌│P13、P16│2,244,000元 │897,600元 │1,346,400元 │101年5月4日 │ ├───┼───┼────┼──────┼──────┼──────┼──────┤ │二十 │李淑敏│Q45 │1,176,000元 │571,200元 │604,800元 │101年5月4日 │ ├───┼───┼────┼──────┼──────┼──────┼──────┤ │二十一│陳奕誠│S41、S42│2,460,000元 │984,000元 │1,476,000元 │101年5月4日 │ ├───┼───┼────┼──────┼──────┼──────┼──────┤ │二十二│李瑀沛│Q40 │900,000元 │360,000元 │540,000元 │101年5月4日 │ │ │(原名│ │ │ │ │ │ │ │李坤成│ │ │ │ │ │ │ │) │ │ │ │ │ │ ├───┼───┼────┼──────┼──────┼──────┼──────┤ │二十三│黃萬成│Q23 │1,008,000元 │403,200元 │604,800元 │101年5月4日 │ ├───┼───┼────┼──────┼──────┼──────┼──────┤ │二十四│黃成銓│S28 │1,085,000元 │527,000元 │558,000元 │101年5月4日 │ ├───┼───┼────┼──────┼──────┼──────┼──────┤ │二十五│邵宗曉│P9 │1,320,000元 │528,000元 │792,000元 │101年5月4日 │ ├───┼───┼────┼──────┼──────┼──────┼──────┤ │二十六│陳淑蘭│R60 │1,561,000元 │758,200元 │802,800元 │101年5月4日 │ ├───┼───┼────┼──────┼──────┼──────┼──────┤ │二十七│吉好康│P41、P42│3,450,000元 │1,380,000元 │2,070,000元 │101年5月6日 │ │ │生物科│、R39 │ │ │ │ │ │ │技股份│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代│ │ │ │ │ │ │ │表人:│ │ │ │ │ │ │ │林惠玲│ │ │ │ │ │ │ │) │ │ │ │ │ │ ├───┼───┼────┼──────┼──────┼──────┼──────┤ │二十八│趙彩勤│S25 │1,008,000元 │403,200元 │604,800元 │101年5月4日 │ ├───┼───┼────┼──────┼──────┼──────┼──────┤ │二十九│洪龍梓│S37、S38│1,740,000元 │696,000元 │1,044,000元 │101年5月6日 │ ├───┼───┼────┼──────┼──────┼──────┼──────┤ │三十 │賴素寬│Q19、R78│3,115,000元 │1,513,000元 │1,602,000元 │101年5月4日 │ ├───┼───┼────┼──────┼──────┼──────┼──────┤ │三十一│金湘媛│Q38 │1,260,000元 │612,000元 │648,000元 │101年5月4日 │ ├───┼───┼────┼──────┼──────┼──────┼──────┤ │三十二│蔡足 │Q2 │1,750,000元 │850,000元 │900,000元 │101年5月4日 │ ├───┼───┼────┼──────┼──────┼──────┼──────┤ │三十三│林政男│R65、R67│4,466,000元 │2,169,200元 │2,296,800元 │101年5月4日 │ ├───┼───┼────┼──────┼──────┼──────┼──────┤ │三十四│廖家邦│S7 │1,920,000元 │768,000元 │1,152,000元 │101年5月4日 │ ├───┼───┼────┼──────┼──────┼──────┼──────┤ │三十五│林翠宜│Q9 │1,204,000元 │584,800元 │619,200元 │101年5月4日 │ ├───┼───┼────┼──────┼──────┼──────┼──────┤ │三十六│林年豐│P43 │1,380,000元 │552,000元 │828,000元 │101年5月4日 │ ├───┼───┼────┼──────┼──────┼──────┼──────┤ │三十七│曹賢琴│P26 │1,190,000元 │578,000元 │612,000元 │101年5月4日 │ ├───┼───┼────┼──────┼──────┼──────┼──────┤ │三十八│葉芬芬│R8 │1,380,000元 │552,000元 │828,000元 │101年5月4日 │ ├───┼───┼────┼──────┼──────┼──────┼──────┤ │三十九│林正杰│R11 │960,000元 │384,000元 │576,000元 │101年5月5日 │ ├───┼───┼────┼──────┼──────┼──────┼──────┤ │四十 │陳美妙│P22 │900,000元 │360,000元 │540,000元 │101年5月4日 │ ├───┼───┼────┼──────┼──────┼──────┼──────┤ │四十一│江素霞│R31、S17│2,352,000元 │1,142,400元 │1,209,600元 │101年5月6日 │ ├───┼───┼────┼──────┼──────┼──────┼──────┤ │四十二│羅桂子│Q11 │870,000元 │348,000元 │522,000元 │101年5月7日 │ ├───┼───┼────┼──────┼──────┼──────┼──────┤ │四十三│林素慈│P12 │1,200,000元 │480,000元 │720,000元 │101年5月4日 │ ├───┼───┼────┼──────┼──────┼──────┼──────┤ │四十四│王仙雲│Ql3 │1,204,000元 │584,800元 │619,200元 │101年5月4日 │ ├───┼───┼────┼──────┼──────┼──────┼──────┤ │四十五│郭玉霞│Q53、R7 │7,525,000元 │3,655,000元 │3,870,000元 │101年5月4日 │ │ │ │、R25、 │ │ │ │ │ │ │ │R15、R57│ │ │ │ │ │ │ │、S29 │ │ │ │ │ ├───┼───┼────┼──────┼──────┼──────┼──────┤ │四十六│林柑杏│R53 │1,536,000元 │614,400元 │921,600元 │101年5月4日 │ ├───┼───┼────┼──────┼──────┼──────┼──────┤ │四十七│賴健二│S19、S20│2,100,000元 │1,020,000元 │1,080,000元 │101年5月4日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