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65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3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易字第202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5年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於95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中簡字286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95年 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85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案嗣經分別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2月又15日,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又於96年間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03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3月又15日部分,接續執行,於97年4月27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警惕,竟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8年12月5日19時許之 夜間,見乙○○位於臺中縣太平市○○路941巷22號之住處 無人在家,遂打開未上鎖之大門進入屋內,徒手竊取乙○○所有之鋁製手壓機1個【價值約新臺幣(下同)5000元】。 得手後,旋即騎乘車牌號碼RR7-176號藍色輕型機車前往臺 中縣太平市○○路845號之「恆翊企業社」,欲出售前開手 壓機,惟因「恆翊企業社」之員工何月女不願收購,甲○○即將該手壓機丟棄在臺中縣大里市○○路5號對面空地。嗣 為乙○○於98年12月5日21時許返回上開住處,發現遭竊而 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於警詢之指述及證人何月女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復有監視器翻拍照片、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查獲照片及 刑案現場測繪圖在卷可憑,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加重竊盜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於夜間侵入住 宅之加重竊盜罪。被告前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易字第202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5年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於95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中簡字286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復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85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案嗣經分別減為有期徒刑1月 又15日、2月又15日,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又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03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3月又15日部分,接續執行,於97年4月27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院卷足參,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 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對被害人造成財物上之損失,對於社會治安危害非微,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竊得之財物均已歸還被害人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