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原 告 聯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文屘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被 告 曹晋銘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複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被 告 聯懷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葉森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 乙、被告方面:被告等答辯聲明、陳述略如答辯狀所載(如附件二、三、四)。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曹晋銘、聯懷企業有限公司、葉森雄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