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自字第7號自 訴 人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自訴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陳佳瑤律師 被 告 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代表人兼 被 告 甲○○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漢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