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7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5462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自民國94年10月27日起迄今,係宏富門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宏富門公司,於97年9月25日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更名 為尚豪品事業有限公司)之登記暨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第1款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且係從事業務之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而其女友甲○○亦幫忙處理宏富門公司發票事宜。詎渠等明知宏富門公司於96年5月至同 年6月間,與現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現代公司)、仕 宏世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仕宏公司)間,實際上並無交易之事實,乙○○為減輕納稅義務人宏富門公司之稅捐,竟基於為宏富門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甲○○則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宏富門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並與乙○○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會計憑證及填製不實帳冊之犯意聯絡,由甲○○以發票金額5%即新臺幣(下同)7萬5千之價格,自張智堯(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購得現代公司、仕宏公司總金額為149萬9,538元之8張發票(現代公司5張發票、仕宏公司3張發票)後,作為宏富門公司之進項憑證並 列為進貨成本後,再將此等無實際交易之進項憑證交予不知情之成年記帳業者,使其將此等不實事項記入宏富門公司帳冊內及填載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成本,使宏富門公司逃漏營業稅7萬4977元、9 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48萬5613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仕宏公司及現代公司之96年5、6月份統一發票影本8張、 被告甲○○郵政存簿儲金簿南投民族路郵局存簿及明細影本、宏富門公司96年5、6月現金支出傳票影本、宏富門公司日記帳、明細分類帳、銷項去路明細、進項來源明細查詢、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營業所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表(BLM320P報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5、96 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東勢稽徵所98年2月18日中區國稅東勢三字第0980001627 號函暨宏富門公司取具虛設行號發票基本資料、尚豪品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現代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仕宏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稅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第一商業銀行代收款項專用收據及擔保書影本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