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廖念慈即康禎護理之家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就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4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8,9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