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吳怡葶 康禾艾 相 對 人 丹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秉鋐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協調事件,聲請人請求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年五月十九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紀錄結論所載:「100年6月30日前資方匯款工資新臺幣 27,743元至吳怡葶新光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100年6月30日前資方匯款工資新臺幣6,000元至康禾艾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發生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0年5月19日調解成立,其結論為:「100年6月30日前資方匯款工資27,743元至吳怡葶新光銀行帳戶;100年6月30日前資方匯款6工資6,000元至康禾艾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而資方即相對人迄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函、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