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52號原 告 王文吉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代理人 黃中信律師 林俊賢律師 被 告 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進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律師 複代理人 徐志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 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具狀陳報自98年1月至6月間,所主張各月份無薪假日數為何? 三、兩造應具狀說明被告公司97年薪資明細表上關於「月獎金」、「基獎金」之給付性質為何? 四、被告應具狀對說明原告於被告公司原本任職工作其工作性質為何? 五、前揭事項尚有不明,原告應敘明補充之,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