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52號原 告 王文吉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代理人 黃中信律師 林俊賢律師 被 告 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進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律師 複代理人 徐志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 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請具狀陳報就原告任職期間之94年7月1日起迄今已為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至原告退休金帳戶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之證明到院。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原告應敘明補充之,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