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05號聲 請 人 潘松緯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允達興業有限公司、鄭美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相對人允達興業有限公司之廢止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