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0943號聲 請 人 漢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雅慧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法院命補正而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及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其所列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賴義修並非現任法定代理人,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嗣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上開裁定已於100年8月2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是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