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3554號債 權 人 滿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聲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誼實業有限公司、廖冠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買賣之相對人為冠誼實業有限公司,請另敘明請求債務人廖冠程給付之請求權依據。 ㈡敘明是否請求債務人冠誼實業有限公司、廖冠程連帶給付及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