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3990號債 權 人 皇晨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銓鐿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支票票號GN0000000、GN0000000、GN0000000之利息 起算日為何(提示日即退票日為100年8月1日)。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銓鐿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6月30日經授中字第100321970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