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1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洪吉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1889號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泰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