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760號債 權 人 日進鑄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琦森 債 權 人 杰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劼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 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對債務人為分別請 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