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40號聲 請 人 蘇錫富即進燉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 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所持有之票據(下稱系爭票據)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系爭票據係最後持有人即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遺失。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即非票據權利人,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