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0年度司催字第68號聲 請 人 呈品五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柏富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支票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6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岳興工業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東豐原│100年2月16日│2,751元 │2024324 │ │ │ │陳張玉秀 │分行 │ │ │ │ │ ├──┼─────────┼─────────┼──────┼──────┼──────┼──┤ │002 │李泰世 │台中商業銀行東豐原│100年2月28日│510元 │2018181 │ │ │ │ │分行 │ │ │ │ │ ├──┼─────────┼─────────┼──────┼──────┼──────┼──┤ │003 │福泉製作所 林興棟 │台中商業銀行東豐原│100年2月10日│10,440元 │2501504 │ │ │ │ │分行 │ │ │ │ │ ├──┼─────────┼─────────┼──────┼──────┼──────┼──┤ │004 │周平德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豐│100年2月5日 │23,516元 │1129466 │ │ │ │ │原分行 │ │ │ │ │ ├──┼─────────┼─────────┼──────┼──────┼──────┼──┤ │005 │鎮江機器廠股份有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豐│100年2月28日│5,246元 │1109766 │ │ │ │公司 宋鎮江 │原分行 │ │ │ │ │ ├──┼─────────┼─────────┼──────┼──────┼──────┼──┤ │006 │聯合福興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100年3月8日 │97,053元 │XC7218680 │ │ │ │司 呂文君 │行 │ │ │ │ │ ├──┼─────────┼─────────┼──────┼──────┼──────┼──┤ │007 │東立鐵工廠 呂珀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100年3月5日 │10,754元 │0258786 │ │ │ │ │中分行 │ │ │ │ │ ├──┼─────────┼─────────┼──────┼──────┼──────┼──┤ │008 │冠翔事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0年2月10日│6,924元 │8097741 │ │ │ │ │豐原分行 │ │ │ │ │ ├──┼─────────┼─────────┼──────┼──────┼──────┼──┤ │009 │呈品五金實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豐│100年1月31日│9,765元 │0099646 │ │ │ │司 張柏富 │原分行 │ │ │ │ │ ├──┼─────────┼─────────┼──────┼──────┼──────┼──┤ │010 │呈品五金實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豐│100年2月28日│3,157元 │0099652 │ │ │ │司 張柏富 │原分行 │ │ │ │ │ ├──┼─────────┼─────────┼──────┼──────┼──────┼──┤ │011 │呈品五金實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豐│100年2月28日│9,700元 │0099651 │ │ │ │司 張柏富 │原分行 │ │ │ │ │ ├──┼─────────┼─────────┼──────┼──────┼──────┼──┤ │012 │呈品五金實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豐│99年10月25日│29,923元 │0099623 │ │ │ │司 張柏富 │原分行 │ │ │ │ │ ├──┼─────────┼─────────┼──────┼──────┼──────┼──┤ │013 │呈品五金實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豐│99年10月25日│22,440元 │0099624 │ │ │ │司 張柏富 │原分行 │ │ │ │ │ ├──┼─────────┼─────────┼──────┼──────┼──────┼──┤ │014 │呈品五金實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豐│99年10月25日│7,480元 │0099625 │ │ │ │司 張柏富 │原分行 │ │ │ │ │ ├──┼─────────┼─────────┼──────┼──────┼──────┼──┤ │015 │呈品五金實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豐│99年10月25日│7,480元 │0099626 │ │ │ │司 張柏富 │原分行 │ │ │ │ │ ├──┼─────────┼─────────┼──────┼──────┼──────┼──┤ │016 │呈品五金實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豐│99年10月25日│7,480元 │0099627 │ │ │ │司 張柏富 │原分行 │ │ │ │ │ ├──┼─────────┼─────────┼──────┼──────┼──────┼──┤ │017 │呈品五金實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豐│99年10月25日│3,573元 │0099628 │ │ │ │司 張柏富 │原分行 │ │ │ │ │ ├──┼─────────┼─────────┼──────┼──────┼──────┼──┤ │018 │呈品五金實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豐│99年12月31日│3,175元 │0099611 │ │ │ │司 張柏富 │原分行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