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0年度司催更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照美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股票附表:100年度司催更字第1號 │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每張股票所代表股數│備 考 │ ├──┼──────────┼───────────────┼────┼─────────┼──────┤ │001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54601~084ND-00054800 │200 │1000 │共200000股 │ │ │ │ │ │ │ │ │ │ │ │ │ │ │ ├──┼──────────┼───────────────┼────┼─────────┼──────┤ │002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55041~084ND-00055100 │60 │1000 │共60000股 │ ├──┼──────────┼───────────────┼────┼─────────┼──────┤ │003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64501~084ND-00065500 │1000│1000 │共1000000股 │ │ │ │ │ │ │ │ ├──┼──────────┼───────────────┼────┼─────────┼──────┤ │004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84NE-00001099~084NE-00001375 │277 │10000 │共2770000股 │ │ │ │ │ │ │ │ ├──┼──────────┼───────────────┼────┼─────────┼──────┤ │005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84NE-00002129~084NE-00002375 │247 │10000 │共2470000股 │ │ │ │ │ │ │ │ ├──┼──────────┼───────────────┼────┼─────────┼──────┤ │006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84NF-00000180~084NF-00000219 │40 │100000 │共4000000股 │ │ │ │ │ │ │ │ ├──┼──────────┼───────────────┼────┼─────────┼──────┤ │007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84NF-00000399~084NF-00000430 │32 │100000 │共3200000股 │ │ │ │ │ │ │ │ ├──┼──────────┼───────────────┼────┼─────────┼──────┤ │008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84NG-00000013 │1 │1000000 │共1000000股 │ │ │ │ │ │ │ │ ├──┼──────────┼───────────────┼────┼─────────┼──────┤ │009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84NG-00000015~084NG-00000018 │4 │1000000 │共4000000股 │ │ │ │ │ │ │ │ ├──┼──────────┼───────────────┼────┼─────────┼──────┤ │010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86NF-00000647~086NF-00000654 │8 │100000 │共800000股 │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