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35號聲 請 人 卜蜂(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竹雄 相 對 人 王文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9年5月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債務、票據、保證經銷等契約之擔保。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無。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實行抵押權及取得執行名義 之費用。2、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3、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文郁,全部。 嗣債務人丞陽有限公司於100年3月起向聲請人購貨,尚欠本金2,827,800元,相對人為債務人丞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 人,應負連帶給付之責。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送貨單、託運單、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連帶保證切結書各一件(均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