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618號聲 請 人 黃源科即上弘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