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851號聲 請 人 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心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1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