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卓燦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858號聲 請 人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瑋晨工程有限公司、盧淑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票載付款地為「營業所」,其所在地地址為何。 ㈡請釋明據以請求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