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56號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德眾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龍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亞興測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億8230萬46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8萬8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