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1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允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鴻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複代理人 洪維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院第25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