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8號原 告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宏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42,7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778,92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462,824元外,尚應補繳 316,0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