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8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建字 第9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3,774,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727,8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