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4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天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琇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曾信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航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智慧財產 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3款規定,對劃分由智慧財產法 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民事、行政訴訟事件,係採列舉方式,由智慧財產法院優先管轄,非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依上開 規定,須受訴法院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時,始得為移送裁定。由上開條文觀之,僅原告有權聲請移轉管轄,至於被告聲請法院裁定移送,應僅具促請法院為職權發動之作用。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霧峰區,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 第1項之規定,本院即有管轄權,至於本件雖屬依專利法所 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惟依首開規定,並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以,本院認並無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之必要。 三、從而,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尚屬乏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