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聲請人 黃秀冬 即債務人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相對人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秀冬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 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債務人黃秀冬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9月2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嗣債務人逾期未提出更生方案,並陳報其無力償還更生分期之金額,請求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本院於100年1月12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 106號、100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附卷可憑。 ㈡本件債務人前聲請更生,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達新台幣(下同)3,459,962元,經參酌各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前 之消費紀錄顯示,債務人消費內容為預借現金及信用貸(91年3月11日500,000元、93年10月50,200元、93年11月29,206元、93年12月80,000元、94年1月180,000元、94年2月95,000元、94年4月72,100元、94年5月60,000元、94年6月110,000元、94年7月37,000元、94年8月32,261元、94年10月16,000元、94年11月196,000元)、餐飲【花仙子餐廳(92年9月24日3,700元)、午夜光飲料店(92年10月2日9,800元)、茱莉鈁餐廳(91年3月19日28,000元、91年4月5日15,000元、91年10月13日13,860元、91年11月35,800元、91年12月26,9 00元、92年9月7日9,700元、93年5月7日10,000元、93年5月13日6,400元、93年5月15日8,200元、93年6月6日6,400元、7月14日4,470元、94年1月29日4,730元)、亮星餐廳(91年9月25日1,452元、91年9月26日1,107元、91年9月28日1,017元、91年10月2,609元、92年8月9日1,777元、93年6月5日1,285元、93年10月22日3,746元)、亮星港式飲茶(94年4月 23日853元)、悅洋鋼琴酒店(93年9月7日8,300元)、好來塢公司(93年9月16日4,224元)、元太祖涮羊肉(94年1月 19日4,235元)、將進酒餐廳(94年3月25日5,000元)、月 光寶盒複合式餐坊(94年4月14日12,000元)、國際牛排館 (91年3月17日759元)、上海灘公司(91年8月68,353元、 91年9月18,529元)、金師樓餐廳(91年8月12日880元、91年9月4日1,043元、91年12月9日671元)、京星港式飲茶(91 年8月16日840元)、喬玳實業公司(91年9月17日12,000元 、91年9月28日18,000元、91年10月2日20,000元、)、黃金海餐廳(91年11月27日440元、91年12月8日1,575元)、一 六八海鮮餐廳(91年11月4日1,185元)、上海伯樂門(91年10月10,838元、91年11月7,258元)、時時樂食品(91年12 月15日766元)、晶華國際酒店(91年12月21日2,860元)、六傑餐廳(92年1月1日21,000元)、蘭桂坊(92年8月23日 22,000元)、愛維亞西餐廳(92年9月3日759元)、花仙子 餐廳(92年9月6日4,900元)、悅洋鋼琴酒店(93年5月27日12,000元)、森錦有限公司(93年6月15日23,000元)】、 科技【明樣國際科技(659元)、伊思儷超媒體國際公司(93年5月14日1,936元、93年5月22日1,166元、93年6月5日 6,721元)】、理容【星辰理容名店(93年5月5日6,800元、93年5月13日5,700元)】、旅館【wego taipei薇閣(93年6月28日3,800元)、華麗大飯店(91年10月2日1,786元)、 紐約生活休閒會館(93年5月15日19,500元)】、舞廳【統 帥舞廳(93年7月19日8,085元)、新嘉坡舞廳(91年8月11 日7,500元)、米高梅大舞廳(91年11月18日4,860元)】、商行【統根商行(93年7月22日6,510元)、彬凱勝商行(94年12月15日30,200元)、百金商行(91年12月14日8, 855 元)】、珠寶銀樓【雙子座金銀珠寶(93年12月14日2,900 元)、謝瑞麟珠寶(91年8月9日10,400元)】、保險【蘇黎世產物(91年3月19日17,000元】、購物【東森購物(91年9月19日59,880元、92年12月4日415元)】、通信【百分百行動通訊行(91年10月14日30,450元)】等(其他小額、大賣場、中華電信、百貨公司、書局、華納威秀電影、航空、有線電視、秀山莊未予列計)等非屬一般人生活所必要之支出,而有奢侈、浪費之性質,且其消費金額亦時有逾越其可得支配之所得。 三、綜上,債務人之消費紀錄既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 第4款因奢侈、浪費以致負擔過重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 因,且本件經函詢各債權人之意見,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表示不同意免責,有各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則本件債務人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依前揭說明,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楊媛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