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聲請人即原告 順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峯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被 告 台鎮製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泳鴻 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被告臺鎮製線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鎮製線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