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法定代理人 溫順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泰隆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貴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