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20號 原 告 吳英蘭 被 告 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賢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回復原狀及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臺中市○區○○路1049號31樓之19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主張與系爭房地條件相當之不動產,市價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並提出原證八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為證,本院據 以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300,000元。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4,880,000元。 四、以上二項合計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18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2,082元。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