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32號原 告 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賢 送達代收人 陳玟慈 被 告 梁馨云即豐田米行 林英雄即林致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690,6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