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中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路孔明 送達代收人 江昭燕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川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931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9265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