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吳素琴即迪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律師 被 告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4,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