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王俊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20號原 告 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賢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任佑、吳英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20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