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黃益、萬梅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40號原 告 黃益 原 告 萬梅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原告第一項、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算之遲延利息,並於第三項聲明稱上開被告所負者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一人給付時,其他被告即免給付義務。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前開兩項標的係互相競合,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