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劉錦穎即凱登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07號原 告 劉錦穎即凱登工程行 號 送達代收人 洪玉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中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0年度司促字第4243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06,8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21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21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