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楊介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11號原 告 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介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阮景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9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