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傑泓企業社、江裕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14號 原 告 傑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江裕吉 送達代收人 江裕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侑欣企業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