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2號原 告 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季吉 送達代收人 王亞琪 被 告 林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附件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其上記載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5,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