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王秋華、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李曜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62號原 告 王秋華 被 告 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即85度C 法定代理人 李曜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3,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