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7號原 告 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096,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7,6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趙振燕